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三十六、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三十五、 目录 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