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二十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