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