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六、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