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三十一、 目录 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