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