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十一、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