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九、

九、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