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 四、

四、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