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二)申请延迟审查;
“(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二)申请延迟审查;
“(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