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六、

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