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九)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达;
“(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