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二十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