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二十、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