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 (六)

(六) 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