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 (五)

(五) 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LNG储罐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系统。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各供气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并督促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避免“遍地开花”,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指导)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放开储气地质构造的使用权,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利用枯竭油气藏、盐穴等建设地下储气库。配套完善油气、盐业等矿业权转让、废弃核销机制以及已开发油气田、盐矿作价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新的储气能力要求,修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加强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