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保总局和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发改地区〔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
一、
原则同意《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通过5至15年的努力,确保丹江口库区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满足南水…
二、
《规划》的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强化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和水土流失,切实做好近期防治工作,加强…
三、
《规划》是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
四、
三省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将《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要建立多元…
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环保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近期…
六、
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建设资金。要将《规划》提出的近期项目纳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体方案,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
七、
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逐步实施。项目建成后,要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