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
三、
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配套政策,编制完善规划体系,确保《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