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四、 综合监管措施 (四)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四) 四、 综合监管措施 (四) 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