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2006年) 四、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2006年) 四、 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实事求是评价各省(区、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附件: 三、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