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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效力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黑政发〔2004〕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以东,距伊春市火车站13公里处的林都附近。 二、 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3C,跑道长21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1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500平方米,航管楼(含塔台)…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090万元。资金来源为: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3000万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其余部分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 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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