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效力 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 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 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