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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3. 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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