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一、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一、 一、 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