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275号文件精神,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