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