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