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