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