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