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十四、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