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四、

四、 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能胜任本职工作;

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