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四、 四、 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能胜任本职工作; 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