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四十四、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服现役满二年并根据军队需要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的义务兵,其待遇和军衔的晋升、佩带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四十四、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服现役满二年并根据军队需要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的义务兵,其待遇和军衔的晋升、佩带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