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服现役满二年并根据军队需要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的义务兵,其待遇和军衔的晋升、佩带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服现役满二年并根据军队需要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的义务兵,其待遇和军衔的晋升、佩带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