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三十七、

三十七、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