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