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十六、

十六、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