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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3. 十八、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军品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八、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军品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八、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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