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一、

一、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