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