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