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船舶机务管理;
船舶海务管理;
船舶检修、保养;
船员配给、管理;
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船舶机务管理;
船舶海务管理;
船舶检修、保养;
船员配给、管理;
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其他船舶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