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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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