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四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