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章程;
名称登记证书;
验资证明;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章程;
名称登记证书;
验资证明;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