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 第二条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