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