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2月)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