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