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