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